符合身心障礙、巴氏量表,就一定能申請到外籍看護?
(台中外籍勞工申請)
原則上可以申請,
但若已用這位病人名義申請「外籍家庭幫傭」(幫忙家事、打掃,非照顧病人),
就不能再申請外籍看護。
可以申請一位以上外籍看護嗎?
(台中幫傭申請)
原則上不行,一位病人只能申請一位外籍看護,
但如果你是「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」或「巴氏量表0分」,可以例外再申請一位。
請外籍看護有試用期嗎?
外籍看護沒有「法定試用期」,如果仲介給你的勞動契約有2個月~3年試用期的規定,
那其實是無效的;
不滿意看護時還是只能照程序,用驗證解雇或轉出的方式更換看護
不滿意外籍看護的話,可以提前解雇她嗎?
當然可以,但就像我們在外工作老板不能隨便辭退我們(至少也要有資遣費跟預告期),
你可以選擇不同方式提前解雇外籍看護,不同方式各自有不同法定規範要遵守:
●方法一:驗證解雇
簡單說就是把這個外籍看護fire掉,請到勞工局申請《中途解約驗證》,
驗證程序各縣市不同,以台中市的規定為例,可以採「面談驗證」或「電話驗證」,
驗證基本上就是確認解雇原因是合理的,所以雇主(我們)跟外籍看護都要在場同意、驗證才可成立。
(仲介也可出席,但僅能當翻譯,不得表達意見;但面談驗證前雇主可請仲介指導應如何陳述解雇原因)
那要如何證明「解雇原因合理」呢?重點在於驗證時拿出「具體證據」,
例如:比起口頭說「看護照顧不周」,直接拍下「疏於照顧,使病人長褥瘡的照片」證據力就強的多,
另一種常見的仲介建議做法是:外籍看護失職時請其寫悔過書,累計三張悔過書再送勞工局驗證;
驗證解雇成立後,外籍看護將被遣送回國。
●方法二:轉出
根據這篇經驗談,驗證通過的機率這幾年一直在降低,勞委會會傾向保護外籍看護,
此時變通作法是放棄驗證解雇、改採「轉出」辦理,把這個外籍看護轉出(仲介會把他從家中接走),
六十日內若有其他家庭願接手此外籍看護,即以「三/雙方合意」直接把外籍看護轉給對方,
六十日內若無人接手,外籍看護將被遣送回國。(註:六十日過後,可再申請延長六十日)
外勞申請
如何教育我的外籍看護?
如果你的外籍看護是第一次照顧病人,可能換尿布、翻身、擦澡、灌食、抽痰的經驗都沒有,
此時可參考中印/中越對照的《長照協會-居家外勞照顧技巧指導手冊》跟《衛生局-外勞照顧技巧手冊》,
說明都頗詳盡,可讓外籍看護邊看邊學邊做。
我請了外籍看護後,病況又變嚴重住進醫院 / 護理之家,我的外籍看護可以跟著我一起住嗎?
如果是住進醫院,可以;如果是住進護理之家、養護機構、醫院附設的慢性病床等,也可以但有限制:
● 限制一:要事先申請。
● 限制二:每次申請跟著住進機構的時間最長是兩個月,全年累積最多六個月。
參考資料:http://afterthatday.blogspot.com/2012/10/nursing-10-5.html